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和省院《关于积极推动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通知》(川检〔2020〕104号)要求,促进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工作机构和职责
1.州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在州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和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各业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州检察院检察长邓鹏担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常务副检察长刘志武担任副主任,副检察长牟格头、毛光文,政治部主任牟庆,政治部干部处、检务督察部、案管办主要负责人,以及检察官代表1人为成员。检察官代表的任期为2年,由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适时研究安排人选。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由政治部干部处处长担任主任,检务督察部主任担任副主任,政治部干部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治部干部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2.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政治部)负责总体推动落实州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每年度征求州检察院检察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建议,评估考评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思路举措。案管办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具体开展考评计分工作,适时研究提出优化考评指标、调整指标分值及计分规则的方案。
二、考评内容和方法
1.州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针对10个业务部门业务考评指标和1个通用类考评指标,148项业务指标进行考评。
2.州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办理刑事一审案件计10分/件”为基本参照标准,对其它类型案件和业务工作设置相应分值。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比较,对同类型案件暂不区分难易程度分值。同一工作不作重复评价、不多次计分,被多次肯定或否定的,按照最高分加分或减分。
3.主办检察官参与办理案件的,根据各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工作量及其作用,确定检察官个人得分,各检察官得分总和为办理1件案件的分值。主办检察官仅审核案件的,按照通用指标“审核案件”有关规则计分。检察官办案组集体办理相关业务的,参照上述方式计分。
4. 州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别为40分、30分、30分。办案质量、办案效果预设基础分60分,办案效率不设基础分。对计分公式设置3个分数概念,分别是基础分、指标分、合计分,合计分等于基础分+指标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单独计算合计分。
三、考评组织实施
1.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年度考评的方式进行,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接受群众监督。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其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州检察院检察官总数的20%。各部门可评“优秀”等次的名额,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在年度业绩考评工作方案中确定;评定合格及有关等次应当达到的分值,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各年度考评情况确定。
2.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印发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方案。
(2)研究室、案管办、检务督察部就检察官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以及未如实填报过问、干预、插手办案行为等有关情况,提出加减分意见送检察官所在各部门。
(3)各部门按照《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试行)》,依据检察官办案数据和履职情况,计算本部门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提出年度考评等次建议,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存在《规定》第25条所列“不进行业绩考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等特殊情形,以及《规定》第28条所列“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有关情形的,各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说明理由。
(4)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形成考评意见,提交院党组审议确定考评结果。形成考评意见前,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书面征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对存在《规定》第28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检察官,应当直接评定其当年年度业绩考评为不合格等次;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应当先听取案管办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了解考评情况是否客观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评定“优秀”的情形。
(5)各部门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考评等次建议前,应当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计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院党组审议确定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等次结果后,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检察官对考评计分和等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相应环节的公示期内申请复核。考评委员会按照异议事项和理由,可分别安排政治部、案管办、检务督察部核查提出意见。考评委员会审查认为应当维持考评结果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认为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院党组审议决定。
3.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由分管副检察长按照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方案确定的比例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报院党组审定;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由院党组审议决定。
四、考评结果及运用
1.州检察院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工作,应当先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并及时形成考评结果。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应当以其获评的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等次为基础,严格执行《规定》第29条的要求。
2.对于获评合格以上等次的检察官,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检察官年度绩效奖金分配建议,报州检察院党组审定后执行。
3.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考评对象能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意见。对于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政治部要及时启动退出检察官员额有关工作程序。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形成全院检察官各年度业绩考评结果数据库。州检察院在研究决定检察官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等工作时,应当将检察官各年度的业绩考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五、其它要求
1.检察官业绩考评各项指标所需数据,能够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的,以提取的数据为考评主要依据。不能提取的,由各部门建立台账记录检察官工作情况,在年度考评工作中按要求计分。
采集、登记检察官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所在各部门应当以半年为周期,及时向本部门检察官公示考评主要数据。检察官认为办案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本部门提出,意见不被采纳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适时安排政治部干部处、案管办、检务督察部对检察官所在各部门日常记录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有线索反映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安排检务督察部牵头,联合案管办、检察官所在部门进行调查,视情况按照《规定》第23条第2款的要求予以处理。
2.《规定》已对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提出其它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关于《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试行)》的说明
根据最高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院《关于积极推动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通知》(川检〔2020〕104号)要求,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及计分规则》)。现就《指标及计分规则》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标及计分规则》的主要内容
《指标及计分规则》包括通用类考评指标和部门考评指标,针对10个业务部门业务考评指标和1个通用类考评指标,148项业务指标进行考评。
(一)通用类指标
通用业务指标共明确了10类业务,设置18项质量指标、15项效率指标、6项效果指标。
(二)部门指标
各业务部门共明确了138类案件(业务),设置140项质量指标、138项效率指标、35项效果指标。
二、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制定考评指标坚持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的原则,暂不区分同一案件类型、不同难易程度案件的分值,州院机关各部门之间检察官的得分不进行横向比较,待时机成熟后再深入研究、完善指标设置。
二是《指标及计分规则》适用于州院机关,不适用于基层院。
三是各项指标分值确定参照依据为刑事二审案件,1件刑事审审案件10分,其他案件类型和业务工作以此为基准设置分值,原则上不超过10分。
四是部门之间相同考评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保持一致。
五是考评指标的数据尽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能直接提取的,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数据为准,不能提取的,由各部门建立台账记录检察官工作情况。
六是同一业务工作不重复评价,不多次计分。被多次肯定或否定的,加减分按最高分加减分。
七是检察官办案组的计分方式。如主办检察官参与办理案件,根据各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工作量及其作用,确定检察官的得分,各检察官得分总和为办理1件案件的分值;如主办检察官仅审核案件,则主办检察官按通用指标的审核案件得分。检察官组成工作组办理其他业务的,按上述计分方式计分。
八是关于通用指标中的重要文稿指标。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指标中未设置重要文稿指标。因省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承担大量综合指导工作,尤其是综合岗位检察官,主要从事文字材料工作,专班讨论后增设撰写重要文稿数和撰写重要文稿被批示、采用数两个指标。重要文稿分为院领导讲话、调研文章和业务分析研判、经验材料或其他材料等三大类,计分方式采用幅度分值,由部门根据文稿难易程度酌情打分。
三、计分规则
考评采取百分制,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权重分分别为40分、30分、30分。为避免出现负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预设基础分60分,办案效率不设置基础分。设置4个分数概念,分别是基础分、指标分、合计分、权重分,合计分等于基础分+指标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单独计算合计分,单项合计分最高的得权重分的满分,其他检察官按本人合计分折算相应权重分。
以办案效率得分为例:如甲乙丙三名检察官效率得分分别为100分、80分、60分,甲的得分最高,获得权重分30分,乙的权重分为80÷100×30=24分,丙的权重分为60÷100×30=18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三项权重分相加即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总分。